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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食品加工實習 (上)
1-4 食品相關法規之認識及食品添加物的使用與管理
一、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是國內為了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最重
要的食品法規。當時的立法背景是政府於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對《食品衛生管理法》進行整
部修訂,之後更進一步再次修法,103 年元月 28 日立法院正式三讀通過,將《食品衛生管
理法》更名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Act Governing Food Safety and Sanitation)。
透過修法,使國內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更臻周延完備,保障國人食的安全及消費
權益;更新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亦能讓臺灣食品業者建立更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
度,提升我國食品業在全球市場的競爭力。目前最新的修正版本為 108 年 6 月 12 日修正
公布,共十章,分別為總則、食品安全風險管理、食品業者衛生管理、食品衛生管理、食
品標示及廣告管理、食品輸入管理、食品檢驗、食品查核及管制、罰則、附則等,相關法
條共 60 條。
二、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The Regulations on Good Hygiene Practice for Food,
GHP)是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8 條第 4 項規定所定,為食品業者確保其產品之
衛生安全及品質所應符合之最基本軟、硬體要求。所有食品業者皆應實施 GHP,以確保
食品在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等過程中,做好衛生管
理,達到降低汙染之功效。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針對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等
四大面向著手,除訂定應遵守之一般規定外,另針對不同業者,分別訂定規範專章,包括
食品製造業、食品工廠、食品物流業、食品販賣業、餐飲業、食品添加物業、罐頭食品製
造業、真空包裝即食食品製造業及塑膠類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製造業,業者應同時遵守。
三、食品添加物的使用與管理
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 條規定,食品添加物(圖 1-11)的定義是:「指
為食品著色、調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強
化營養、防止氧化或其他必要目的,加入、接觸於食品之單方或複方物質。複方食品添加
物使用之添加物僅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准用之食品添加物組成,前述准用之單方食品添加物
皆應有中央主管機關之准用許可字號。」因此,食品添加物是為了某種使用目的,在食品
製造加工調配等過程中所添加,與其他食品中可能存在或殘留之有害物質如重金屬、細菌
毒素、放射線或農藥等,因污染或其他原因而進入食品中,其來源與性質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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