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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羅斯
                                                      (John Rawls, 1921 — 2002)
                    四.公平正義原則


                         公平正義原則(principle of fair and justice)最原始來自於政
                    治學上的觀念,即要求所有人擁有相同的權利與權力,其理論基

                    礎來自於約翰.羅斯(John Rawls)的正義概念。在羅斯之前,正
                    義或公平的概念,被提出討論了無數多次,但羅斯的貢獻在於,
                    他為現代社會的公平與正義訂下了基礎性的定義。



                         根據羅斯的定義,我們或許可以如此定義公平正義原則:對
                    人而言,是視所有的人為普遍平等且擁有相同機會的個體;對事,
                    則是相同的狀況應該有相同的處置。公平正義原則特別與對人的

                    部分,或是爭議性的議題有關:尤其是在性別、國籍或是種族等
                    爭議性的議題中,公平正義就是一個需要思考的狀態。對人而言,
                    是視所有的人為普遍平等且擁有相同機會的個體,並未排除女性

                    或其他種族的人,針對的是所有的人類,而非單一性別或種族。


                         對於單一事件本身來說,公平正義也是一個重要的指標。有
                    時候公平正義會發生在資源分配的問題上,有時則是指對於研究                                                             第

                    計畫審議的過程。公平正義原則在事方面,要求相同的狀況應該                                                            1 章
                    有相同的處置,這意謂著在處理一些具有倫理爭議性的問題時,                                                              倫 則 原 與 涵 意 理
                    應盡可能排除主觀因素所導致的結果。包括有限經費下,如何盡

                    可能公平的分配給數個研究案;或如何決定研究計畫中哪部分是
                    重要的,哪部分是不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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