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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效益原則 倫理小百科
效益原則(principle of utility)來自於 效益主義,即功利主
英國的效益主義(Utilitarianism),但更深 義,是倫理學中的一個理
的基礎來自人本性中的本能。根據效益主義 論。提倡追求「最大幸福」
的說法,當人在評估一件事情的時候,可以 (Maximum Happiness),
透過量化的角度來思考應該與否的問題。這 認為實用即至善的理論,相
是一種人的本性,因此量化與評估是在瞬間 信決定行為適當與否的標準
完成的結果。根據這樣的角度,效益主義認 在於其結果的實用程度。
為人必然能有基本能力評估事情的善惡或對
主要哲學家有:邊沁
錯,因此若是評估事情時,必然能夠導致
(Jeremy Bentham)、穆勒
「最大善」的結果。反之,若是讓情況複雜
(John Stuart Mill)等。
而險惡,人也能夠通過評估以尋求「最小
惡」,以避免情況更加複雜或麻煩。效益主
義更進一步地指出,這裡所提及的善或是幸
福,更進一步來說並非指個人的幸福,而應
該是指大多數人的幸福。然而這樣的主張不
只是在量的方面,也包括質的方面;同時不
只有物質方面,還包括了精神方面。
邊沁
(Jeremy Bentham, 1748 — 1832)
效益問題除了在金錢利益上需要被思考
外,在另一個議題上也需要被討論:「究竟
能有多少人蒙受其惠?」因此,在實際行為
中,我們定義效益原則為必須透過一項新技 第
術的開發,而直接或間接促進人類擁有更美 1 章
倫 涵 理 意 則 與 原
好的未來;與此同時的是,效益是能同時符
合「最多人」的需要與要求。所以就實際的
穆勒
利潤分配來說,所追求的應該同時考慮到個 (John Stuart Mill, 1806 — 1873)
人及公眾之間的同時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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