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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義務論
義務論(deontological ethics)與目的論相反,義務論不
重視決策的結果,而重視人決策行為的道德義務。但人的道德
義務為何?德國大哲學家康德認為人是自主的(autonomous)
是有理性的(rational),因此人擁有內在的道德價值,而人的
道德義務,可來自其對透過理性反思,控制其自主意志來追求
善,而非來自外在的經驗或結果。在此前提下,康德提出著名
的「絕對律令」:「依據那些你會願意遵守同時認為它應成為
普遍原則的規律而行動。(Act only according to that maxim
whereby you can at the same time will that it should become a
universal law without contradiction.)」
康德提出原則必須符合普遍性(universality)與一致性
(consistency),也就是說原則必須對所有具有理性的人都一
體適用,包括自己在內。「絕對律令」有其約束力,因為其來
自人的自主理性。在此原則下,誠實、遵守承諾、互相幫忙、
尊重他人等就符合「絕對律令」的要求。因此,行動是非對錯,
主在行動者的意圖(intention)與動機(motives)。
道德是一種義務,一種責任,只要是好的、對的,就該義
無反顧的去做,不需要有任何前提或條件。同時理性的人應該
企 理 倫 業 把其他理性的人, 當成自主的個體來看, 尊重人的需求與權利,
也就是把人當成目的來尊重,而不能當成工具來利用,否則就
會貶低了人的道德價值與尊嚴。
含 ——
康德「絕對律令」的弱點,在於其缺乏實用性,每次做倫
BE
倫
業
企
認
理
證
理困境決策時,面對價值矛盾的取捨,以及只看意圖不看後果
的原則,總讓人感到不足,也很難做到。例如,人不能說謊,
但如果說謊能救人一命時,是否該說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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