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CC10610_機器腳踏車檢修實習(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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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 16 時許,罹災者吳○○手持鐵件攀爬
固定招牌之垂直支撐格子桁架,疑似於攀爬
時手抓於鏽蝕嚴重的桁架構件,由於構件斷
裂使身體失去平衡,而自高度約 4 公尺處摔
落,頭部撞擊地面。
經該機車行負責人通報 119,緊急將吳員
送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當日再轉
送和平院區,由於吳員顱內出血嚴重,延至
96 年 3 月 29 日下午 15 時 31 分傷重不治。
( 三 ) 基本原因: 三 災害預防對策:
1. 事業單位安全衛生管 ( 一 )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時,雇
理機制不足,對於高 主應於八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
處作業有墜落之虞的 ( 二 )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
作業,未能有效防止。 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以架設施
2. 對於防止墜落之虞之 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
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 三 )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
未訂定自動檢查計畫 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
實施自動檢查。 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四 本案的啟示:
事業單位實施廣告招牌高處作業應以使用高空作業車為原則,如不得已必須
採用人員攀爬工作物等情事時,應先架妥捲揚式防墜器並使勞工確實佩戴背負式安
全帶、安全帽。
作業人員實施廣告招牌作業時,應於施工前確保固定桁架結構之強度及其
與牆面之固定強度,若有腐蝕嚴重或鬆脫情事,應予更新或補強後始得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