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丙級門市服務學術科研讀範本
P. 24

單元一     術科測試應檢參考資料


                                         6    丙級術科測試服裝儀容評審說明



                                  項目                                            評審說明


                                                      1. 頭髮短不過肩或束髮
                                      A. 首部           2. 染髮以深褐色為限
                                                      3. 可化妝,不濃妝豔抹,不配戴大型飾物
                     1. 個人衛生
                                                      1. 雙手至肘潔淨
                                      B.手(足)部         2. 指甲長度不超過指肉
                                                      3. 指甲潔淨無藏污納垢


                                                      1. 男:穿有領衫
                                      C. 上身             女:正式服裝
                                                      2. 不著深 V、無袖……等不合宜衣著
                     2. 服裝
                                                      1. 不著牛仔褲(裙)、迷你裙、短褲
                                      D. 下身
                                                      2. 宜著正式鞋襪,不著拖(涼)鞋、釘鞋


                                                      以參與面試之正式服裝儀容為審核要點
                                                      1. 整潔衛生:如衣服、鞋襪之乾淨度
                     3. 儀容            E. 整體性
                                                      2. 以不可過度曝露為原則
                                                        (如露股溝、露肚臍、露背、露胸、露大腿……等)

                     評審注意事項說明:
                     一、 應檢人報到完成,請監評長及監評人員即進行審核說明及執行服裝儀容檢查,應檢人
                          與上表所列項目不符者,不得進場應試,其術科成績以不及格論。
                     二、注意事項說明:
                          1. 「個人衛生」—以頭髮、臉部、手(腳)清潔及整體整潔度為考量。
                          2. 「服裝」—衣物穿著整潔(含皮帶、鈕釦、拉鍊位置等項目)為考量。
                          3. 「儀容」—以整體性服裝儀容為依據,如整潔衛生等。
                          4. 孕婦應檢人得穿著孕婦服裝應試,不受正式服裝為限。惟上半身仍不得著深V、無
                             袖衣著,下半身不得著牛仔褲(裙)、迷你裙、短褲,不著拖(涼)鞋、釘鞋。
                          ※ 在測試開始前,A 至 E 項均須符合上述評審要件,未符合規定者,請監評人員記錄
                             於服裝儀容檢查不合格紀錄表內,並請應檢人當場簽名,若有爭議者,請監評長作
                             後續作業,如拍照 ( 含日期 ) 留存列入紀錄表內。














                                                                                                                       15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