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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旅遊實務




                                         表 4-2 外交護照、公務護照與普通護照申辦說明及比較
                                       ●
                                         外交護照                        公務護照                      普通護照
                          類別
                          說明








                       項目



                                                                                        由外交部或駐外使領館、
                         核發
                                                        外交部                             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
                         單位
                                                                                        交部授權機構核發。

                                                                                        1. 以 10 年為限(含接近

                                                                                          役齡男子及役男)。
                         使用      以 5 年為限,主管機關得視持照人任務需要,酌減為 3                            2. 因公免費核發之普通護
                         效期      年至 1 年。                                                  照,效期以 5 年為限。
                                                                                        3. 申辦者未滿 14 歲效期

                                                                                          以 5 年為限。

                                 1. 外交、領事人員及其眷屬               1. 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             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皆
                                   與駐外館處主管之隨從。                  國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適用,但具有大陸地區人
                                 2. 中央政府派往國外負有外               2. 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出              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
                                   交性質任務之人員與其眷                  國之人員及其同行之               身分或持有大陸地區所發

                                   屬及經核准之隨從。                    配偶。                     護照者,非經主管機關許
                         適用      3. 總統、副總統及其配偶出               3. 政府間國際組織之我              可不適用。
                         對象        國時所持用之通行狀,亦                  國籍職員及其眷屬。
                                   屬外交護照。                     4. 受政府委託辦理公務
                                 4. 如為派駐無邦交國駐外人                 派駐國外人員及其眷
                                   員則核發「G 類護照」,                 屬,並經主管機關核
                                   其性質與外交護照相同。                  准者。
                                                              5. 眷屬定義同外交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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