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 - eCB029_交通法規與駕駛實務(含駕照模擬試題)_課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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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壹、新安全駕駛
不服鑑定之申請
不服汽車肇事鑑定委員會之鑑定-此鑑定由當事人及服務單位所申請或由警
察單位移送,收到鑑定書後,若有不服,可於接到鑑定書起十五日間,檢具
新的證據並說明具體事實經過,向省(市)汽車肇事覆議鑑定委員會申請覆
議,但以一次為限。
不服司法機關囑託之鑑定-當事人接到起訴判決書後,若有不服可於法定期
限內向該法院之上屬法院申請上訴。(例如:地方法院→上訴高等法院、分院)
肇事責任之處分
刑事責任-因業務或一般過失、疏忽致人於死亡、受傷者,以傷害罪論處,
又分過失傷害、蓄意傷害等,乃屬公訴案例。(刑責有徒刑拘役、勞役、易
科罰金等)
民事責任-經刑事案件確定後,所需負責之損害、傷亡賠償,可附帶於刑事
訴訟。適用於刑法第一八八條之損害賠償規定。
行政責任-歸屬權屬地方監理機關,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例如:
吊扣、吊銷駕駛執照或行車執照、號牌等)。
達成和解時應注意事項
任何負有肇事責任的事故,肇事者均應儘速和受傷害一方,洽辦和解事宜,
以期傷害減少至最小。
洽談和解事宜時,應參考肇事責任的輕重、形成災害的大小、對方的年齡、
學經歷、職業等。
和解事宜,應由肇事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繼承人為之,若肇事受
益人不止一人時,和解當事人應取得其他受益人之委託,並於和談時出示委
託書。
和解達成後,應將各項和解條件及其應取得或拋棄之權利,詳實的記載於和
解書上。
和解書內容應詳細載明肇事雙方姓名、肇事時間、地點,肇事雙方車輛類別、
車號,肇事經過及損壞情形和解給付項目及金額等。和解書製作完成後,須
由肇事雙方當事人及見證人親自簽章,送交處理單位,才算完成和解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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