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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壹、新安全駕駛



                 不服鑑定之申請

                   不服汽車肇事鑑定委員會之鑑定-此鑑定由當事人及服務單位所申請或由警
                   察單位移送,收到鑑定書後,若有不服,可於接到鑑定書起十五日間,檢具

                   新的證據並說明具體事實經過,向省(市)汽車肇事覆議鑑定委員會申請覆
                   議,但以一次為限。

                   不服司法機關囑託之鑑定-當事人接到起訴判決書後,若有不服可於法定期
                   限內向該法院之上屬法院申請上訴。(例如:地方法院→上訴高等法院、分院)

                 肇事責任之處分

                   刑事責任-因業務或一般過失、疏忽致人於死亡、受傷者,以傷害罪論處,

                   又分過失傷害、蓄意傷害等,乃屬公訴案例。(刑責有徒刑拘役、勞役、易
                   科罰金等)

                   民事責任-經刑事案件確定後,所需負責之損害、傷亡賠償,可附帶於刑事
                   訴訟。適用於刑法第一八八條之損害賠償規定。
                   行政責任-歸屬權屬地方監理機關,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例如:

                   吊扣、吊銷駕駛執照或行車執照、號牌等)。

                 達成和解時應注意事項

                   任何負有肇事責任的事故,肇事者均應儘速和受傷害一方,洽辦和解事宜,
                   以期傷害減少至最小。

                   洽談和解事宜時,應參考肇事責任的輕重、形成災害的大小、對方的年齡、
                   學經歷、職業等。

                   和解事宜,應由肇事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繼承人為之,若肇事受
                   益人不止一人時,和解當事人應取得其他受益人之委託,並於和談時出示委

                   託書。
                   和解達成後,應將各項和解條件及其應取得或拋棄之權利,詳實的記載於和
                   解書上。

                   和解書內容應詳細載明肇事雙方姓名、肇事時間、地點,肇事雙方車輛類別、
                   車號,肇事經過及損壞情形和解給付項目及金額等。和解書製作完成後,須

                   由肇事雙方當事人及見證人親自簽章,送交處理單位,才算完成和解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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